新增電子支付備付金管理條款

?產品問答 ????|???? ?2018-06-28 11:14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6月19日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指出了在電子支付服務、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仍存進一步完善空間。

 
 
 
 

增加用戶備付金管理條款

 
 
 
 

 

“除了電子商務法,還沒有其他的法律對電子支付從法律的角度予以規(guī)范,這是一個很現(xiàn)實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歐陽昌瓊在審議中詳談了電子支付。

 

歐陽昌瓊說,目前我國對電子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散見于部門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里,法律支撐顯得比較弱。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52條第2款規(guī)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家規(guī)定”,但是相關規(guī)定都低于電子商務法的法律層級。

 

 

對此,歐陽昌瓊的建議:

 

一是充實有關電子支付的條款,對于電子支付的一些重大問題作出原則性的規(guī)定,作為今后電子支付管理的上位法。

 

二是在電子商務法中作出一個授權規(guī)定,授權國務院或者人民銀行對金融領域里的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問題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從而使得我們在電子商務中的金融類產品、金融類服務和電子支付問題有法可依。

 

 

 

“在支付結算或電子支付中隱含也很有可能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權益,這就是備付金的損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郭慶平建議在電子商務法中增加對電子支付服務中備付金的管理條款。

 

具體內容是:“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接收備付金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不得挪用備付金。用戶可以按照約定要求電子支付提供者將其備付金劃至本人銀行賬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不得設置障礙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存放備付金的賬戶申請查詢、凍結或者扣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建議增加這樣一個條款,理由是備付金的安全性直接關系到客戶的合法權益,也是非銀行支付服務中的主要風險點,亟須高位階法律文件明確監(jiān)管底線,加強監(jiān)管,郭慶平說。

 

由于備付金賬戶匯集了支付機構全部或者大部分待清算資金,一旦對該賬戶進行凍結或者扣劃,將直接影響到支付機構的正常運轉和其他用戶的合法權益,也必然影響到電子商務的正常運行。

 

因此,建議明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存放備付金的賬戶申請查詢、凍結或者是扣劃。

 
 
 
 

個人信息保護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更加嚴格限制。”杜玉波委員建議對審議稿第23條,增加一款關于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特殊限制規(guī)定。

也就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在成立交易并履行提供商品、服務的必要限度之外收集相對人的個人信息,并嚴禁將此類個人信息進行交易訂立和履行以外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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